从严从快判案 泸州中院重拳出击毒品犯罪纪实

2014-06-24 15:40:1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晶城陈刚 兰竞飞

四川在线消息(陈刚 兰竞飞)近年来,由于历史和地理位置等原因,泸州地区毒情形势日益严峻,吸毒人员逐年递增,毒品案件数量所占比例也逐年上升。从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来看,涉毒案件已达三分之一以上。整治毒情,严厉打击,肃清毒患,刻不容缓。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严打方针,从严从快判处了一大批毒品犯罪案件,严厉惩治毒枭毒贩。

昔日白衣天使,今夕锒铛入狱

郭某系泸州一医院医师,年轻貌美,工作好收入高,却因爱好赌博欠下巨额赌债被债主长期逼债。为了急于摆脱困境,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郭某决定铤而走险,郭某与男友徐某商量购买毒品麻古丸进行贩卖赚取差价。2013年2月,徐某驾车前往云南省昆明市购买毒品麻古丸5000颗回泸州贩卖。郭某、徐某尝到甜头后,决定再次到云南购买毒品贩卖。2013年2月24日凌晨,徐某伙同林某驾车前往云南省昆明市购买9000余颗麻古丸返回泸州,三人在分装完麻古丸后即被抓获。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郭某共谋出资贩卖毒品牟利,徐某从云南省昆明市购得毒品后运至泸州市,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郭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林某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运输、分装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郭某起次要作用,林某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对郭某、林某依法减轻处罚。郭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徐某当庭否认购买5000颗麻古丸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不好,且涉案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

综上,泸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同案被告人艾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并核准徐某的死缓判决。

财帛动人心,家族齐动员

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洪某在贩毒的巨额利润的诱惑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每公斤20万元左右的价格从福某等人处购买毒品。郭某云受洪某指使购得的毒品运回泸州后,郭某云先后雇请本村同辈兄弟郭某炳、郭某俊,并发展家族成员郭某琴、郭某贵姐弟及郭某龙、郭某洪兄弟为下线。郭某俊、郭某贵、郭某龙、郭某洪为获取报酬,在郭某云的安排下,以每次5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报酬多次将毒品14公斤从泸州运往浙江省慈溪市、江西省九江市等地交给陈某等六人贩卖。洪某将上述毒品贩卖后,由于部分冰毒的质量不好被退货,洪某遂将该部分冰毒从浙江运回泸州改制。2011年2月初,洪某通过彭某、张某介绍认识制毒师傅被告人郭某平、朱某。洪某安排郭某云等人将存放在泸州市的冰毒及相关材料运往宜宾南溪洪某老家用于改制合格毒品,洪某在验收制成的毒品时被抓获。

泸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洪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郭某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杨某福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郭某炳等四人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死缓刑不等;郭某平等人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郭某琴等人被二人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九年。

妄想一夜暴富,制造毒品被捉

毒品的巨额利润,让很多人做着一夜暴富美梦。2011年10月,被告人明某在泸州市的家中开始尝试制造毒品,为成功制造毒品牟利,明某甚至卖掉房子,从外地购得压片机、模具、咖啡因等制造毒品材料及工具,在泸州市一底层地下楼租住房内制造毒品。2012年3月,经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在该租住房将正在制造毒品的明某抓获,当场查获压片机、模具、风机等制毒工具及各种疑似毒品物537克。让明某一夜暴富的美梦一下子破灭了。经鉴定,查获的各种疑似毒品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明某非法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明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明某制造毒品含量偏低,且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同监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明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疯狂贩卖毒品,最终一网打尽

被告人谢某某、刘某甲等十人长期在云南和泸州之间,大肆进行毒品贩卖活动。

2012年7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从泸州市乘坐客车到达云南省大理市,从银行取出被告人刘某甲为其汇入毒资8.3万元,后袁某某在大理市人民南路36号水电局宿舍1单元4楼2号的刘某乙的租住房内,从刘某乙处够得8万元的毒品。袁某某携带离开刘某乙出租房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302.5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15%。后公安人员在该租住房将刘某乙抓获,在大理市环城路梨花溪小区54栋2单元101号刘某乙家中搜出海洛因32.77克、毒品麻古丸11.57克、现金11万元。

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雪梨树宾馆8408房间从事毒品交易。被告人罗某甲、虞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两次帮助刘、郑贩卖毒品。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内将四人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4.04克,麻古丸0.19克,冰毒0.18克。经鉴定均检出相应毒品成分被告人谢某某为贩卖毒品,于2012年7月18日下午雇请被告人罗某乙驾驶川EQ0222轿车到达云南省镇雄县。当晚谢某某在被告人付某某、龚某某处购得毒品海洛因。随后,罗某乙明知谢携带有毒品,仍驾车载谢返回泸州。次日凌晨2时许,该车途经叙永县两河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挡获,从车主驾驶座位下搜出海洛因256.21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48.29%。被告人罗某丙多次帮助谢贩卖毒品。2012年7月19日,罗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搜出海洛因19.92克,从其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皂角巷的租房内搜出海洛因14.7克。

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配合公安机关,电话告知八个人付某某购买海洛因。当晚,付某某、龚某某携带毒品前往交易途中,在云南省威信县双河乡一公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从二人持有的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搜出海洛因349.92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60.51%。

经泸州中院和四川省高院一、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龚某某、罗某丙、刘某甲、刘某乙、袁某某、郑某某、罗某甲、虞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罗某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在相应的共同犯罪中,谢某某、刘某甲系主犯;罗某乙、郑某某、罗某甲、虞某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谢某某因犯毒品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在前罪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决被告人付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龚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被告人罗某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虞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决被告人罗某乙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决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近年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及中央政法委相关意见精神,强化证据意识,严格刑事证明标准,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坚持严厉打击涉毒犯罪的方针不动摇,狠抓大案要案的审理,形成了对涉毒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涉毒犯罪,做到惩处一案,震慑一批,教育一片。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累犯、首犯、主犯等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或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依法重判,决不手软,做到该严则严。对具有自首、立功、悔罪表现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确保各类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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