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又同居 疑“妻”不忠 “丈夫”怒而施暴获刑两年

2014-07-23 15:30:26来源:四川在线泸州频道编辑:王晶城郭容兴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郭容兴)近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马某曾系夫妻,共同生育一女儿,双方因感情问题离婚后又同居在一起。在周某眼里,同居后的马某和他依然是夫妻关系。

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周某发现马某与生意伙伴李某在同一辆车内,似乎关系暧昧,见此情形,周某顿觉一种难以形容的羞辱和愤怒涌上心头,揪住马某和李某一阵拳打脚踢,但依然难解心中怒火。

第二天,周某威胁马某将李某约出,并由马某开车去接李某,周某坐在汽车后排座位上。待李某上车后,周某质问双方是否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由于马李二人回答不一致,愤怒中的周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刺向李某大腿,随后又刺中马某手臂,周某杨言这是给二人的一个教训,今后二人不得再有任何联系。

数日之后,周某再次威胁马某开车找李某理论,途中,周某不顾行车安全,再次对马某拳脚相加,车子歪歪扭扭地前行,不时擦挂到路边的石柱和护栏,最后撞上路边大树被逼停。马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在医院住院半个月才得以出院。

出院后数日,马某再次遭到周某当街殴打,后经群众报警,周某被抓获。马某右侧筛骨纸板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庭审中,周某对故意伤害马某、李某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认为自己受到伤害,马某和李某二人应当受到惩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