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刘军)随着社会信息化发展的日新月异,互联网已逐渐步入每一个家庭。高科技在为我们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网络安全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各类涉网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2016年,泸州市网安部门全力打击涉网犯罪,共办理涉网案件250余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80余人,抓获上网逃犯130余人,侦办省公安厅督办专案3 件,省“扫黄打非”办督办案件3件,特别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被窃取,导致网络诈骗高发的情况,采取了“打、防、管、控”的工作措施,切实开展网络安全保卫工作。
一是以打促防,强力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从2016年5月起,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的安排部署,开展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专项行动,以加强打击促进安全防范工作。在专项行动中,泸州市网安部门打掉了一个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2016年8月19日,泸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有网站可以查询到公民个人信息。接报后,网安支队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民警对此线索展开核实调查。11月初,由龙马潭公安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侦办此案。经过2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摸清了该团伙的人员组织结构、网站构架方式、资金交易等情况,突出了以杨某东为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团伙成员分布四川、江苏等地,通过购买、网络爬虫等方式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搭建网站,有偿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谋取非法利益。2016年12月7日,泸州市公安局专案组在成都、南京分别抓获团伙骨干成员杨某东等三名嫌疑人,查获服务器3台,服务器内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现场查获电脑、手机等大量作案工具,支付宝6个,银行卡6张。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是目前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发案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了详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是以防促管,加强对重点网站和重要信息系统的监管。各类重点网站和重要信息系统内存有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为防止不法人员利用网络安全漏洞对重点网站和重要信息系统进行黑客攻击,泸州市公安网安部门重点开展了两项监管工作,一项是督促全市重点单位开展等级保护和安全自查工作,目前有80余家重点单位开展了等级保护;另一项是对本市100余家网站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网络安全漏洞隐患,并督促整改。通过等级保护和网站安全检查,加强网络安全防范,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三是以管促防,加强全市公共场所无线上网安全管理。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和《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凡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场所均应落实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安装相应的安全管理系统。对拒不安装安全管理系统仍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场所,网安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视情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或停止联网等处罚。对拒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款可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起,泸州市依法重点开展了公共无线上网场所安装安全管理系统工作,通过安装安全管理系统将泸州市公共无线上网管理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保护屏障。
四是以打防管控为基础,加强网络安全宣传和引导。2016年7月起,泸州市相继开通了“泸州网警”微信平台公众号、“泸州网警”百度贴吧公众号、“泸州网警巡查执法”新浪公众微博、“泸州网警巡查执法”今日头条公众号等网安巡查执法帐号,通过执法帐号及时主动宣传泸州公安中心工作和网络安全防范知识,建立起了网上警民连心桥。网警执法账号开通以来,特别在网络诈骗防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知识科普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宣传,通过发布新型网络诈骗手段、个人信息泄露案例、主动保护个人信息方法,引导网民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2016年8月以来,发布帖文700余篇,接受网民咨询及线索举报390余人次,警示违法网民1380余人次,处罚本地网络谣言7起,发布本地辟谣信息7起,为促进泸州市的网络安全防范工作起了较好的作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交互式论坛、QQ、微信、陌陌等交流平台、工具普遍使用,打击网络谣言也成为了泸州市网安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2016年,泸州市公安局办理了6起打击网络谣言案件,分别对相关违法人员给予了处罚。
2016年10月12日,网民孙某分别以“花臂XXقX总”、“泸州XXsir”在其QQ空间和《新浪微博》发布了泸州方山学校杀死2人的谣言信息。后经核实,孙某听了方山学校杀死2名学生的传闻,为博取网络关注,在没有了解事实的情况下,编造了死亡赔偿等细节,并且在网上进行了发布。泸州市网安部门对孙某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但因孙某是未成年人,又是初次违法,认错态度也比较好,所以,依法对孙某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其进行了教育训诫,责令删除了帖文。
2016年12月17日,粉丝量达到68000多的大V帐号“泸州XX”发布贴文【泸州某银行门口发生刑事案件一女子倒地】,将当日昆明普洱事件发布为泸州某银行门口。泸州网警巡查执法帐号随即进行警示,要求其删除不实贴文。该条微博于两小时以后删除,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公安网安部门借此机会提醒全市网民,传播、散布网络谣言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传播、散布网络谣言者进行相应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第二十条第一款对谣言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也有详细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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