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商事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 今后这么做!

2019-04-12 17:55:59来源:泸州中院编辑:阮长安

为积极服务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的建设和发展,依法履行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仲裁裁决职责,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3月,泸州中院印发了《关于对适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该《若干规定》积极服务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的建设和发展,依法履行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仲裁裁决职责,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4月12日,记者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若干规定》是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全国第二家发布针对自贸区商事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意见的法院。《若干规定》共计19条。

明确了按《自贸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原则,支持仲裁制度发展与创新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正、便捷、高效原则等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申请人提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应当当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三日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所有材料,当事人补交材料符合规定的,一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一条确认非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申请撤销或执行非涉外仲裁裁决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或询问,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及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核。

确认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或执行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日内组织听证或询问,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及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核。

第十二条 仲裁庭适用合并仲裁程序对两个及两个以上仲裁案件合并审理并分别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多份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并分别作出裁定。

第九条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要求置换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变更被保全财产不影响执行的,即使申请保全人不同意,也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

第十三条 经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或同意,非仲裁协议当事人自愿加入仲裁程序,仲裁庭决定准许的,若加入程序符合《自贸区仲裁规则》的规定,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查时,予以认可。

第三条 建立立、审、执专项协调联动机制,畅通业务对接渠道,确保案件得到公正、便捷、高效的审理与执行。

建立专项立案受理机制,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适用绿色通道进行受理和审查。

指定专门团队负责司法审查,由庭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审理。

设立专项执行实施组与裁决组,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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