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泸州“两院”签署《关于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

2019-06-06 18:21:0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郭慧琳)  本月4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市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召开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会上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全市两级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多起公益诉讼案件,两级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积累了丰富经验。

为了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全市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泸州中院与泸州市检察院签署了该《意见》,主要目的是为了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共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意见》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拟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由泸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与泸州中院环资庭先行协商,分别报请省检察院和省高级法院审批同意后,指定相关基层检察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检察机关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由承办案件的检察院进行公告;检察机关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在刑事案件起诉后法院立案前提起。

涉及公益损害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被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支付修复费用、支付鉴定费用等,检察机关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确定。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检察机关的生态环境损失鉴定意见、生态环境修复专家意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依法确认。附有专家签名的费用收条,经庭审核实后可以作为支付专家费的依据。

审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检察院撤回公诉案件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再办理。

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检察院、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参与,确保公益诉讼案件得到及时妥善执行。法检两院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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