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母猪肉未标注 调解成功“诉转案” 古蔺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消费纠纷

2016-01-14 15:11:3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林霜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牟旭)1月9日,消费者穆某拨通古蔺县城区工商所所长朱洪强的电话,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下桥农贸市场买到了母猪肉,要求我们帮忙处理。

接到投诉后,城区所两名执法人员在下桥农贸市场调解该举报。经核实,穆某反映情况属实。根据商务部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规定,经检验检疫合格且标明母猪肉的是可以销售的。王某未在胴体上标明是母乳肉,所以销售母猪肉是违法的,且在消费者提醒的情况下,依然销售母猪肉给穆某,情节较严重。经三方调解,经营者王某赔偿穆某装香肠购买肉的费用以及调料和人工费共计1641元,穆某对调解结果相当满意。

投诉调解结束后,鉴于案件当事人王某隐瞒所售猪肉是母猪肉的情况欺骗了消费者,涉嫌欺诈,执法人员决定由诉转案,立案调查处理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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