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陈蔺)近日,被告人刘某境一男子为谋取高额利润,在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经古蔺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6年年底以来,被告人刘某镜在无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四川省珙县的吴某军处购入共计13万余元的各类烟花爆竹,销售给古蔺县和叙永县的邵某会、周某芳、陈某、罗某霞、赵某富等人。
2019年1月15日,古蔺县公安局民警在刘某镜实际居住地叙永县叙永镇家中查获30余圆火炮,在叙永县合乐苗族乡红店子三社陈某云家刘某镜租用的仓库中,查获祥鸿礼炮165件。2019年1月18日,叙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分别在刘某镜舅子、岳父家中查获刘某镜存放的祥鸿礼炮173件,精品吉庆红41件,洪福满堂(60发)2盒,满城开花(100发)2盒,夺宝雄兵12盒。古蔺县公安局民警在邵某会、周某芳、陈某、罗某霞、赵某富处查获刘某镜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80件零55圆。
侦查人员2019年1月15日在叙永县叙永镇刘某镜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被告人刘某镜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被告人刘某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从轻情节,法院依法予以定罪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容易造成安全事故,也会造成大气污染。因而,近年来,全国各地对烟花爆竹的经营与燃放都有严格的规定。承办法官说,“不少商家为获取高额利润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虽然能赚点小钱,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一旦被发现,将被依法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