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古蔺:售卖病(死)牛(肉),7人获刑受罚

2020-12-07 15:33:0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曾方 黄禹)近日,古蔺县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7名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2020年6月24日,钟某联系罗某舟,将其养殖的患病后经医治无效的一头牛以1000元的价格向其销售,随后罗某舟委托刘某前往购买、屠宰分割,并将该病牛的牛肉向他人销售,获利1500元,其中刘某分得200元。2020年8月9日晚,经乡村兽医赵某平介绍,陈某端将其养殖的患病后经兽医赵某平医治无效的水牛一头以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舟。罗某舟随后委托刘某到场购买并将该牛屠宰、分割后向他人销售,获利6800元,其中刘某分得1100元。2020年8月10日,通过钟某明介绍,钟某林将其养殖的一头患病后经医治无效的黄牛以3300元的价格向钟某销售。钟某随后联系罗某舟进行转售,获利2000元。罗某舟购买后,刘某现场将该牛进行了屠宰、分割。

经检验,上述售卖的牛肉(产品)均未经检疫,系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

罗某舟、钟某、陈某端、钟某林明知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刘某、赵某平、钟某明明知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帮助他人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7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刑事处罚。

最终,罗某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钟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共计18万元。上述7人的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吃得饱还要吃得好更要吃得安全。食品安全关乎民生之本,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古蔺县法院坚持立足审判职能,利剑高悬,用实际行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护卫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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