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张利娜 泸州消息 魏杰)“可以安心过年了。”1月28日,泸州市古蔺县七旬老人王某英上街购买了生活用品,该笔钱正是在古蔺法院帮助下成功拿到的赡养费。
王某英膝下有三子三女,本是应坐在家中尽享天伦之乐的年纪,近日却在瑟瑟寒风中出现在古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为了4800元的赡养费申请执行其次子饶某甲。
王某英与饶某甲系母子关系,二人因家庭共有房屋分割、饶某甲父亲去世后工作顶替等矛盾起纠纷,致使饶某甲自1996年起未履行对王某英的赡养义务。王某英起诉至古蔺法院后,法院审理判决饶某甲从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王某英赡养费200元。
判决生效后,饶某平履行义务至2019年1月,后未在给付王某英赡养费,王某英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2021年1月11日,古蔺法院执行局接到王某英的起诉后立即立案,迅速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人饶某甲银行卡内有财产可供执行,遂立即对被执行人银行卡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饶某甲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后主动找到法院联系承办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此笔赡养费,但是对申请执行人王某英所申请的4800元执行金额有异议。承办人遂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院进行协商核实。
2021年1月22日,经过细致的询问与核对,双方均认可申请执行金额应为4600元。接着,执行干警认真地向饶某甲宣讲了《民法典》中关于赡养方面的法律知识,让饶某甲明白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饶某甲当场将4600元赡养费打入王某英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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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