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刘洋)近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唆他人吸毒案,被告人李某某因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庭审现场。刘洋 摄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后,在古蔺县古蔺镇某宾馆房间吸食。为防止同住室友陆某某(女,15岁)泄露自己吸毒的事情,李某某遂邀约陆某某一同吸食。遭到陆某某拒绝后,李某某采取口头劝说、示范吸毒等方法教唆陆某某一同吸食冰毒和麻黄素混合物,后陆某某吸食了毒品。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当庭自愿认罪。
庭审现场。刘洋 摄
古蔺县人民法院认为,教唆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被告人李某某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应予刑事处罚。其教唆未成年人吸毒,应从重处罚;综合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