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高雨菡 王钰)9月29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古蔺职高30余名学生及古蔺部分企业代表旁听庭审。
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某招聘网站工作,并获得该网站的内部账号。该账号可筛选、复制该平台收录的全国求职者简历,包含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刘某甲离职后仍留用该账号。2020年11月,王某甲提出以每天100元的价格租用该账号,刘某甲予以同意。2021年3月2日,刘某甲与王某甲签订租用协议,将该账号以每年20000元的价格出租给王某甲使用。
2020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雇佣王某乙、李某某等人为其获取个人信息对外销售。几人分工合作将收集的信息汇总后发送给客户以牟利。
2020年12月中旬,王某甲为增加收入和规避风险,向刘某乙提供该账号,由刘某乙在成都组织人员下载简历信息并对外出售,所获利润由二人平分。刘某乙获得此招聘网站内部账号后,组织他人帮助其下载和出售简历信息。
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乙被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至3月,被告人王某甲以4.5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某甲处租用某招聘网站内部账号,高薪利诱多名在校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兼职,帮助其利用该账号下载该网站上的求职者电话号码共计79万余条对外出售,获利42万余元。其间,王某某将该账号转租给被告人刘某乙使用,刘某乙利用账号下载求职者简历对外出售,每份简历售价2.5元左右,共计获利5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曾方的主持下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各环节有条不紊、环环相扣,庭审全程重点突出、程序规范。四被告人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古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曾方结合庭审案例向参与旁听的学生们与企业代表进行了以案说法:大数据时代,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显得尤为重要,任何非法购买、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该案的审理,给30余名即将走进社会的职高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让学生们深入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危害性,也认识到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必然付出惨痛代价。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