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王飞 高雨菡)“谢谢法官,我心里这块石头终于落下来了。”当事人贺某乙说道。近日,在古蔺县人民法院大村人民法庭,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到成功调解。
案情回顾:2020年9月17日,被告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古蔺县石宝镇方向朝茅溪镇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撞到了贺某甲推行的手推车,导致贺某甲摔倒后被手推车砸伤,后贺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起事故经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古蔺某燃气有限公司因施工中未设置警示标志,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贺某乙及其家属、王某某、燃气公司、保险公司之间沟通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多方协商未果,贺某乙及其家属遂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大村法庭庭长王飞了解到,被告王某某依靠就近打零工和农业生产补贴家用,经济能力有限,难以承担巨额赔偿款,而原告方痛失亲人,心情悲痛,家庭条件也十分困难。
考虑到双方家庭的实际状况,王飞法官从赔偿金、被告的实际赔偿能力以及双方的关切点着手,释明法理,晓之情理,耐心地安抚各方情绪,消除抵触心理,引导当事人站到对方立场进行考虑。
面对燃气公司的异议,法官情法并用,告知其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需认识到这样会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对本次事故的产生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保险公司在成都,为减少舟车劳顿,奔波之苦,法庭决定通过视频连线进行远程调解,既减轻当事人诉累,也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
在王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历经6个多小时,直至晚上九点,多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某分期履行105000元赔偿款(不含已支付的赔偿款50000元),燃气公司一次性支付68000元赔偿款,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110000元赔偿款。“感谢法院,感谢法官。”调解成功后,贺某乙及其家属激动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