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获刑!古蔺首例涉偷越国(边)境案件宣判

2021-11-01 15:14:4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刘洋)近日,古蔺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古蔺县首例涉偷越国(边)境案件。

案件回顾:2021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网络通信方式与一名微信昵称叫“菠萝”的男子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该男子提出让陈某甲到国外工作,并答应其支付路途中的一切费用,同时承诺陈某甲另外带人到国外后有提成。陈某甲同意后,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乙,称国外收入高,让其一同到国外工作,陈某乙遂又联系被告人周某某、文某某、谢某某一同前往。

被告人偷越国(边)境所乘坐的车辆

2021年3月21日,后陈某甲按照“菠萝”安排,与陈某乙、文某某、谢某某和周某某在云南昆明碰面,并一同从昆明乘车到达普洱。从普洱又乘车到某处,再次换乘货车准备偷渡到缅甸。同年3月21日凌晨,5被告人在偷渡途中,被云南省关坪边境检查站挡获劝返。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拉拢、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陈某乙、谢某某、周某某、文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综合考虑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陈某乙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文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谢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古蔺县人民法院温馨提示:国门不是任何人想进就进、想出就出,要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出入国(边)境,境外所谓的“高薪”只是“有心人”哄骗大家前往的手段,电信诈骗、非法拘禁、绑架勒索、逼迫卖淫才是偷渡者的真实遭遇。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跟风,更不要心存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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