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肖祖碧 罗红)近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2020年7月6日,陈某到熊某家与熊某一同饮酒后,无证驾驶熊某的摩托车(无牌)搭载熊某前往某某镇。当日,陈某再次驾驶该车载着熊某到某某镇三岔路口附件时,陈某突然酒兴发作失态,下车与熊某抓扯,又与公路边卤肉店老板发生冲突,还在公路上拦住正驾驶的汽车并进行打砸。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在处警过程中对陈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熊某明知陈某饮酒后,仍然提供摩托车给陈某驾驶,系危险驾驶罪共犯,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系无证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熊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古蔺县人民法院温馨提醒,以下几种情况,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