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并售卖三级保护动物 泸州古蔺一村民被处罚

2022-12-16 17:36:4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罗畅 卢率)近日,古蔺县白泥乡一村民刘某非法猎捕售卖野生小麂被处罚。

刘某未持有狩猎证,将铁夹机放置在蚂蟥沟(小地名)抓豪猪,却意外猎到了野生小麂。次日,刘某以700元的价格将野生小麂出售给他人。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因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古蔺县公安局将该行政案件移送至古蔺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古蔺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执行。执行人员到达刘某家时,刘某拒不配合,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经过执行人员一上午耐心地明理释法,刘某当场缴纳罚金6520元。

“我当初只是觉得这个小麂没见过,想卖了赚点生活费,现在真的很后悔,希望大家不要去猎捕那些野生动物了。”刘某说。

古蔺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猎捕野生动物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生物多样性,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大家要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保护自己。

法条链接: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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