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法院:守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2023-06-06 18:39:2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杨顺 罗红)近日,古蔺县人民法院举行“泸法麒麟”“六·五”世界环境日环资案件庭审观摩活动。

古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丹桂镇洗马村公开巡回审理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甲、张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60余名村民旁听庭审。

据了解,2022年,在赤水河禁渔区,张甲、张乙在古蔺县茅溪镇某某村一河流(系赤水河支流)使用事先购买的农药"甲氰菊酯"进行毒鱼,共捕荻野生鱼37尾,重3.76公斤。经古蔺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评估鉴定,张甲、张乙用于毒鱼的"甲氰菊酯"对鱼类,桑蚕,蜂等有较强的毒性,尤其是对水生生物具有毁灭性的毒杀性,张甲、张乙非法捕捞野生河鱼共造成水产资源损失合计人民币14731.2元。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律法规,在赤水河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合议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张甲、张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14731.2元。

据悉,下一步,古蔺法院将始终保持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零容忍、严打击、强震慑的坚定态度,尽心尽力守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古蔺县人民法院供图)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因污染赤水河流域环境、破坏赤水河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规定造成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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