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一失信被执行人约好解封房产后贷款还债 却把贷款挪作他用

2018-09-30 15:14:5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王冰镕 康乐) 不履行判决义务,在强制执行期间,与债权人和解,约定解封名下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抵押贷款后还债,但竟将贷款挪作他用,分文未还。9月27日,合江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朱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朱某向刘某借款30万元,刘某催收无果后起诉至法院。2013年,合江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朱某归还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朱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即查封了朱某位于合江榕山镇面积为127.0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此后朱某与刘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双方约定由朱某将被查封的房屋抵押贷款后,先行偿还刘某借款15万元。经刘某申请,法院解除了房屋查封。2014年4月,朱某再次承诺用抵押贷款先行偿还刘某10万元,并于当日用该房屋作抵押,在四川合江农商银行贷款人民币23万元。然而贷款到手后,朱某竟未按约定归还刘某借款,一再采用“缓兵之计”,但钱早已被挪作他用。

2018年5月,朱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朱某还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被合江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朱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当庭宣判,撤销此前“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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