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蛙”也犯法?合江这五人捕捉石蛙获刑罚

2019-10-17 15:26:3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阮长安

 

/items/201910/1910171538576850000F9193.mp4
scolplayer视频播放器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康乐 陈小容 记者 周梦颖)近日,合江县福宝镇一酒店老板,萌发了用合江棘蛙(俗称石蛙)做菜销售的想法,并联系镇上其他4人,为其捕捉石蛙,最终5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这是记者10月17日从合江县人民法院获悉的。

经了解,该案的案发地位于合江县福宝镇福田村,10月16日下午,合江县人民法院在福田村进行了巡回审判,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为现场旁听庭审的数百名当地群众上了一堂普法课。

合江棘蛙(俗称石蛙)是我国的特有品种,主要分布在合江、江津等地。

肖某在合江县福宝镇经营了一家酒店,为了招揽生意, 7月14日,肖某与王某联系后,约定由王某等人去捕捉合江棘蛙卖给自己,后王某与邓某、李某相约,于当日夜间在福宝镇骑龙村附近共同作案,采用电筒照射的方式捕捉合江棘蛙,一共捉得五十余只,后于次日卖给肖某。

7月17日,肖某又与王某、何某联系,约定由王某、何某等人去捕捉合江棘蛙卖给自己,后王某、何某与邓某、李某相约,于当日夜间又来到福宝镇骑龙村附近共同作案,四人分成两组,采用电筒照射的方式捕捉合江棘蛙,一共捉得173只。次日凌晨2时30分许,四人到肖某经营的一家副食品门市准备与其交易时,被合江县森林公安局查获,当场扣押捕获的蛙类173只,经鉴定被扣押的蛙类均为合江棘蛙,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王某、邓某、李某、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肖某犯罪后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扣押的合江棘蛙也已被侦查机关放生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邓某、李某、何某、肖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捕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因肖某以收购为目的,教唆他人实施犯罪,具有犯罪的故意,与其他实施犯罪者,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五被告人的现实表现情况,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五被告人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刑期,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据本案承办法官陈小容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据悉,2019年截至目前,合江县人民法院共办结民事环资案件28件、刑事环资案件11件、行政环资类案件7件。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土地租赁、土地侵权等案件类型;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等;行政案件主要为涉及土地、林地行政管理、土地征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类案件。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