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口野猪肉,泸州志愿者持枪猎捕,结果猪跑了、人被判了

2020-03-14 14:10:5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阮长安

陈小容 川报观察记者 魏冯

3月13日,记者从泸州市合江法院获悉,合江法院于11日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持枪猎杀野猪的案件。某环保组织的志愿者用捡来的枪支对野猪发起了进攻,结果猪没抓到,人被判刑了。

泸州人许某系某环保组织志愿者,义务对长江河段进行巡查,制止电捕鱼以及保护长江鲟等。

2019年4月某日晚,许某在巡查过程中,捡到一支猎枪及几枚猎枪弹,但许某未将枪支上交公安部门,反而私自予以藏匿。

2019年9月,许某与泸州人吕某等人相约,持枪来到合江县尧坝镇仙顶村,欲猎捕野猪食用,但在围捕野猪时,被附近群众举报,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合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法定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吕某因共同参与作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此案中,许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系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且其持枪进行非法狩猎,虽未猎杀到野生动物,但其目的已明显违背作为环保志愿者的初衷和使命,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最后,许某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本来是带头保护环境的人,结果却因为贪吃去破坏环境,我认错、认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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