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一女子微信群传播他人疑似“小三”,侵犯他人名誉权

2020-08-20 11:22:0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杨媛媛)如今网络发达,人人都可以在各种社交媒体上发声,然而一旦出言不慎,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到时候不光后悔,还有法律责任不容推诿。合江一女子郑某就因在微信群内发表对他人的负面评价言论,传播他人疑似“小三”,而被诉至法院。近日,合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据悉,先某因怀疑自己的丈夫与郑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故将郑某的照片、自己与丈夫谈论关于郑某的对话内容等发至某74人微信群,让群内成员评评理,并多次提醒群里的男女同胞们要注意郑某。后该群聊内容被郑某知晓。郑某认为先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令其心理受到严重创伤,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先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但先某抗辩称郑某与其丈夫从今年三月起,在双方没有任何交流理由的情况下经常通过微信聊天,认为郑某与其丈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是事实,其所发表的言论都是真实的,加之自己只是发表自己与丈夫的交谈内容,让群内成员评评理,没有直接针对郑某发表污蔑言论,故先某的行为没有侵犯郑某的名誉权。

在双方的一致同意下,法官在休庭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表示,虽然先某没有在微信群聊中直接发表对郑某的负面评价言论,但是先某的上述行为已向公众传播“郑某与先某丈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负面评价“信号”,对郑某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已经侵犯了郑某的名誉权,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经过法官释法,并与双方做了大量思想工作,最终先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鉴于该微信群已经解散,故先某当场向郑某赔礼道歉。郑某也接受其道歉,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起纠纷得以化解。

最后法官提醒,在自媒体时代通过网络发布内容更应谨慎,网络言行也有法律边界,一旦越界同样难逃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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