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法官说法:离婚协议约定不付抚养费,还能主张吗?

2020-09-30 10:40:4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消息(李佳)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男方独自承担,然而随着孩子长大,各项开支费用增加,还能向女方主张付抚养费吗?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抚养费”的案例。

据悉,男方王某与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已于2015年6月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由王某抚养,李某不负担任何费用。此后女儿一直跟随王某生活。时光飞逝,转眼女儿已到适学年龄,各项开支增加,而现在王某不仅要承担赡养年迈父母的义务,还要负担女儿的生活、教育开支,已无力独立承担。为了不影响女儿的生活、学习,王某向李某主张女儿部分抚养费未果后,王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将李某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李某主张在离婚时就已协商一致由王某独立承担,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王某主张虽然双方有约定,但赡养父母时还要负担女儿大额的教育开支,己无力独自承担,属于情势变更,为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李某应承担共同抚养的义务。那么,女儿向母亲主张抚养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的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本案中王某与李某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实际情况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因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王某已举证证明其生活困难无力独力支付抚养费,那么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子关系融洽。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李某表示自愿承担女儿的部分抚养费,最终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也得以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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