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法院就地审理制枪非法狩猎案 送法治教育到群众身边

2021-03-22 10:01:0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夏建英 朱慧萍)“我犯了罪,我感到很后悔!”“在场旁听的人都是我的亲人、朋友和乡里乡亲!希望大家从我身上吸取教训!千万要遵纪守法,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大自然!”一场到案发地巡回审理的庭审中,被告人权某、杨某等人纷纷道了出自己的悔恨。

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送法入乡村,来到合江县甘雨镇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制枪、持枪进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四被告人因犯非法制枪罪、非法持枪罪、非法狩猎罪中的两罪或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500余名群众旁听案件审理。

该案将审判法庭搬到了群众身边,让鲜活的案例成为百姓最好的法治课堂!

据悉,由于合江县福宝、甘雨两地森林资源丰富,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野生动物开始繁殖迅速,这引起了权某、杨某、林某、赵某四人“打野味”的浓厚兴趣。2018年到2019年期间,四被告人擅自制造枪支用于非法狩猎。此外,被告人林某、赵某还擅自持有火药枪。经鉴定,四被告人自制或持有的枪支均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有了枪,四被告人相互邀约,利用枪支、猎狗、刀具等工具,在禁猎期内非法狩猎野猪并予以分食。

后被告人杨某、林某纷纷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权某、赵某也双双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上交枪支等作案工具,自愿认罪认罚,权某还有立功表现。经过庭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自首、立功、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前科情况等量刑情节,给予相应了刑事处罚,并对作案工具等依法予以没收。

为了更好发挥普法教育作用,案件审理后,干警们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讲解等方式,进行了生态环境保护普法活动。

合江县人民法院法官夏建英表示,合江拥有丰富的水资源、森林资源,保护好这些绿水青山,才能保护好金山银山。随着合江生态环境的改善,部分野生动物得到迅速的繁衍,给群众种植的农作物带来被破坏的危险。广大群众应当依法依规向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等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非为了口腹之欲或者个人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狩猎,更不能采用非法制造或持枪支的方式满足个人欲望,否则就可能触犯多项法律规定,换来牢狱之灾。只有保护好大自然,保护好野生动植物,我们才能与自然和谐共生。(图片来源:合江县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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