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泸州频道 周梦颖) 1月7日,据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消息,近日,由合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袭警罪一案在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了解,该案也是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审结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事情发生于2021年7月某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故对先某某进行殴打,王某某女友小芸(化名)在一旁劝阻。随后,小芸看见先某某打电话报警后,为避免男友——王某某被追究责任,谎称先某某在电梯内侮辱她(小芸),并打了先某某两耳光。
合江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准备先将小芸、先某某送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没想到,王某某上前阻拦,暴力击打、拖拽执法民警,导致执法民警脸部受伤。
出警人员随即将王某某控制住,并将其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最终,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针对此案,检察官提醒:“在遇到警察执法时,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务必要积极配合,敬畏法律,切勿因一时脑热令自己追悔莫及。”
新闻多一点:
检察官在线普法,我国对袭警行为如何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