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贺安玉 泸州频道 郭慧琳)3月12日,记者从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罗某某被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要在指定地点补种香樟树120株。
案情回顾
滥伐24株香樟树补种120株
2011年,被告人罗某某向叙永县水尾镇青杠村当地村民购买了24株人工栽植的香樟树。2019年6月,罗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8年前买的这24株香樟树进行砍伐,剃枝制材,运往叙永县马岭镇销售,在运输途中被叙永县森林公安局挡获,现场查获香樟树原木147件。经现场检尺,原木材积共计15.36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6.4913立方米。罗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罗某某补种香樟树120株。该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经过承办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罗某某认识到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时在青杠村补种香樟树120株。目前,这120株香樟树生长情况良好。叙永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如远表示,商家在农户手里购买林木后,必须依法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等进行采伐。如果没有这一道手续,商家私自进行采伐,将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普法
盗伐林木一株最高补种5株滥发林木一株最高补种3株
据叙永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如远介绍,目前我省对盗伐、滥伐林木罪树量执行标准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是以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是以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是以150立方米或幼树7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以15立方米或幼树7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是以70立方米或幼树3500株为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