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范芮菱 泸州频道 胡容 文/图
历史文化是城市的根与魂。
10月26日,川观新闻记者从《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暨贯彻实施会上获悉,为促进泸州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协调发展,《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泸州市正式颁布施行的第8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泸州市针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有六章60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查认定、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合理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第六章附则,其中在保护措施一章下设两节,分别为第一节规划管控和第二节管理维护。《条例》所称的“历史风貌建筑”,包括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泸州为何要颁布《条例》?
川观新闻记者了解到,泸州现有神臂城遗址、国宝窖池群、报恩塔、明清古城垣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508处、历史城区2个、历史文化街区6条、名镇名村8个,历史建筑108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形势严峻,“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川南师范学堂”等部分具有高价值的历史风貌建筑遭到毁损性破坏,32处历史建筑因年久失修或城市规划建设等因素被拆除、灭失、垮塌,18处成为危房。
“为了给泸州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提供法规遵循和制度支撑,我们结合当地实际,经过两年的立项、起草、论证、修改、审议和审批等立法程序,制定了本《条例》。”泸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条例》的颁布施行,一方面,能够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识泸州历史风貌建筑的价值所在,留住历史记忆和乡愁,延续古城文脉,另一方面,可以加大政府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工作力度。
如何区分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川观新闻记者注意到,《条例》在第二章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标准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历史建筑主要指,不属于文物建筑,但是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特征或者科学文化价值;
传统风貌建筑主要是指不属于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但有一定建成年代,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不要求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特征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相对历史建筑认定标准低一些。
同时,在《条例》第二章“普查认定”中,规定了历史风貌建筑的推荐认定标准和程序以及先普查后征收、预先保护工作机制等内容,明确市、县(区)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普查认定工作,尤其是首次普查认定工作要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完善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名录制度,新增保护对象与保护名录的衔接,以及进入名录程序、动态更新和退出机制等内容。
《条例》在管理维护上做了哪些规定?
《条例》设置了保护责任人制度,对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均明确了保护责任人和保护职责,同时规定了对保护责任人的修缮维护义务,对于消极不作为造成建筑损害的,也在法律责任一章作了相应的罚则规定,确保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合理的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条例》施行前因历史原因导致古城垣遭到破坏或者违法占用的情况,泸州需要按照规划实施方案,分期或者逐步改造恢复其原有历史风貌。
注意,泸州这些地方属于历史城区保护内容
忠山—钟鼓楼、报恩塔—长江和大北门—报恩塔的古代城市传统空间主轴;
大河街、大北街、忠孝路、忠义路、仁和路、花园路、新马路、珠子街和兴隆街等传统地名及其街巷格局;
凝光门、仁和、会津、三圣、大小北街和枇杷沟等古城垣遗址;
营沟头片区窖池群及酿酒作坊、定记作坊、龙泉井及井碑等白酒历史文化遗产;
报恩塔、联一公司大楼、朱家山东华诗社、钟鼓楼和川南人民图书馆等文物古迹;
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