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刻“冰墩墩”会侵权吗?泸县法院在线解答

2022-02-18 17:26:4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消息(泸州频道 周梦颖) 近段时间,以大熊猫为原型的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成为了“新晋顶流”,因冰墩墩套着冰晶外壳,头戴五彩冰丝带,模样十分可爱,受到很多人的关注和喜爱。

怎样使用“冰墩墩”“雪容融”吉祥物形象等才不会违反法律呢?2月18日,泸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邓晓烨和蒋英静,给出了相关解答。

1问:“冰墩墩”“雪容融”被大多市民喜爱,有些市民会手工制作复刻冰墩墩,什么样的情况下复刻冰墩墩会触犯到法律?

答:“冰墩墩”自亮相后就迅速获得大家的喜爱,其周边产品在官方售卖的网站上全部售空,出现“一墩难求”的情况,不少市民甚至开动大脑自制“馍墩墩”“泥墩墩”。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在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适用奥林匹克标志。因此,冰墩墩作为北京冬奥会吉祥物,任何人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奥林匹克标志或者将奥林匹克标志在商品上加以适用,则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等。

2问:复刻“冰墩墩”成品发布在网络平台可以吗?

答:对于多数手工制作复刻“冰墩墩”的市民而言,以自身欣赏、学习为目的,用“冰墩墩”的形象做块糕点、织件毛衣、堆个雪人等行为并不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3问:私自制售“冰墩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否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也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冰墩墩”已经申请了著作权保护,如果有人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进行传播,著作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北京冬奥会组委在2019年就对“冰墩墩”商标进行了注册,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冰墩墩”进行商标宣传与使用,也不得模仿抄袭“冰墩墩”设计形象,否则将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私自制售“冰墩墩”同时也是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如果买到盗版“冰墩墩”,可以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商家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任何模仿“冰墩墩”或者打着“冰墩墩”旗号或者各种蹭流量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

4问:如果复刻“冰墩墩”没有标注明显商标,是否可以自制出售?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对外出售?

答:不可以自制出售。“冰墩墩”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对该作品的使用,包括复制、发行等该作品及相关衍生品的行为。在取得“冰墩墩”著作权人许可的前提下,方可对外出售。

5问:制作“冰墩墩”的表情包自主使用可以吗?

答:不可以。判断著作权侵权并不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擅自将“冰墩墩”形象做成类似表情包的图案,在网上传播,即使不涉及收费,如果该行为未经“冰墩墩”著作权人北京冬奥会组委会授权,也属于侵权行为。

6问:关于“冰墩墩”等同种类的吉祥物为啥会上升到法律层面?

答:“冰墩墩”等吉祥物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对该作品的使用,包括复制、发行等该作品及相关衍生品的行为。“冰墩墩”是北京冬奥会的吉祥物,“冰墩墩”周边产品属于冬奥特许商品,在版权保护方面有特殊规定。“冰墩墩”周边产品除了受到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保护外,还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特别法的保护。擅自生产、销售“冰墩墩”周边产品,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行为,涉嫌侵权违法,在网上销售自制“冰墩墩”周边产品,还可能违反电子商务。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等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违反前述规定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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