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来了 防火期定在1月1日至9月30日

2021-01-10 11:51:4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魏冯)1月9日,泸州市政府发布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简称泸州森林防火令),明确2021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9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6月30日、8月1日至8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命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有效期为一年。就在此前,2021年全省森林防火期确定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根据泸州森林防火令,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同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在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泸州森林防火令提示市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新闻多一点>>>

泸州合江:非城市范围内的林地及其周边百米范围 =森林防火区

记者还留意到,泸州市合江县早在2020年12月31日也发布了县级层面的森林防火令。和全省、全市的不同,合江将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9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并将全县行政区域非城市范围内的全部林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在防火期内,合江防火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炼山、野炊、点篝火、生火取暖、火把照明、焚烧秸秆、爆破施工、烧山狩猎、放孔明灯、烤竹木制品、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一切野外用火。

(二)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火源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三)禁止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

(四)加强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憨、聋、哑、痴等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监管,严防玩火失火引发火灾。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由合江县公安机关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合江县政府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防火警报电话0830—5260119。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