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肖则兰) 近日,江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鉴于余某同意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江阳法院采用速裁程序审理了此案,整个庭审10分钟审理完毕。
原来,被告人余某酒后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泸州市江阳区钓鱼台路时,与右侧路沿相撞,导致车辆侧翻。事故发生后,出警处置事故现场的民警将余某带至泸州市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送检余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2mg/100ml。
在庭审中,法官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后,依法省略原有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在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后,综合全案事实,当庭宣判被告人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20年1月至今,江阳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案件49件,其中危险驾驶罪37件、盗窃罪4件、容留他人吸毒罪4件、妨害公务罪1件、非法拘禁罪1件、故意伤害罪1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件,采用云上法庭开庭29件。
2020年,江阳法院将继续坚持速立、速送、速调、速审、速判,提高审判效率保障速裁案件的质量,推动刑事速裁工作的顺利进行。
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是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速裁程序适用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且应当当庭宣判。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是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的。
速裁程序是诉讼的“快车道”,让刑事审判繁简分流,确保难案精审、简案快审,合理有效地配置了司法资源,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二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