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江阳区开出2022年首张罚单!

2022-01-19 20:17:3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张红) “你在茜草街道林海中路携带犬只出行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违反了《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近日,泸州市江阳区开出《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年首张不文明行为罚单。

当天,江阳区茜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熊巍和王茂明对辖区范围内的道路进行例行巡查,在巡查到林海中路时,发现了不雅的一幕:一只小狗在绿化带里排便后,主人牵着小狗若无其事正要离开。

队员们看到后,立即上前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当事人不配合拒不清理,江阳区茜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依照《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其做出处罚。经过了解,这名中年男子姓范,家住茜草街道,趁着天气好牵着小狗出门“晒太阳”,小狗内急,就带到绿化带里排便,以为没人看见就想“溜”。

据江阳区茜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条例》中明确规定,携犬只出户的,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绳牵引,并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如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因此,江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条例》对犬只主人开出了罚款5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虽然50元罚款不算多,但也是一次印象深刻的教育。犬只主人在接受处罚后,羞愧地表示“今后再也不会这么做了,一定遵守规定,文明养犬。”

《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以来,江阳区以贯彻落实《条例》为突破口,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针对《条例》中涉及到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巡查,并通过宣传劝导,号召大家都做文明市民。江阳区2021年底以来开展《条例》专项执法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200余人次,处理不文明案件72起,现场责令整改不文明行为200余起,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宣传教育500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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