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析理 八年上访积案和解执行终泯恩仇

2013-01-30 09:27:21来源:四川在线泸州频道编辑:代陈伟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赵波)近日,一件沉积八年的执行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调解下互致歉意、握手言和、一笑泯恩仇。

2005年4月法院判决泸州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宝酒城公司)返还汪某某保证金15万元;支付汪某某工程款350439.51元及利息,泸州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汪某某于2005年5月申请执行,万宝酒城公司的负责人廖某某设立的泸州市江阳区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建司)以未交承包管理费和税费为由向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起诉汪某某,后经泸州中院二审终审,判决汪某某支付南华建司企业管理费100400.19元,并负担挂靠南华建司修建滴翠名园商住小区A幢楼建筑营业税及附加66631.02元。

而汪某某的爱人程某又于2002年12月向万宝公司在龙马大道开发的“滴翠名园”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泸州仲裁委裁决程某应支付万宝公司各项费用合计26152.05元。截止2006年5月,品叠了相关债权债务后被执行人共付执行案款361042.68元。

但申请人不服,申诉至四川省高院。2008年8月,泸州中院作出决定收缴汪某某从万宝公司得到的100400.19元企业管理费,后经省高院复议维持;而南华建司为汪某某垫缴的66631.02元税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法院撤销。汪某某得到此生效法律文书后即交付法院执行回转,经计算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案款合计101319.07元(其中71019.07元从2009年9月17日按泸州市商业银行计付利息)。

八年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汪某某曾到市政府贩卖过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也到省检察院申诉,且四处上访,本案又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执行积案。承办人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多次实地调查走访,了解到汪某某和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廖某某原来是很要好的朋友关系,只因工程上的利益纠葛,双方矛盾和仇恨增加,尔后对簿公堂,双方互不相让。承办法官通知来院后释法析理,耐心细致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现因被执行人已注销和吊销,特请示领导免收本案未收的诉讼费和执行费,最终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申请人自愿放弃数万元,廖某某自愿于2013年3月支付申请人8万元,并配合为程某在“滴翠名园”购买11年之久的商品房办理上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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