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龙马潭:讨薪四年悬难决 一朝执行解忧愁

2013-02-18 15:10:18来源:四川在线泸州频道编辑:代陈伟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吴启军)日前,在龙马潭区法院召开的“司法大拜年”民工工资兑现会上,23名民工领到了四年前的工资,他们眼睛里噙着热泪,紧紧地握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谢谢了!今年终于可以过一个快乐新年,四年的讨薪路划上句号”。

工程亏损,民工工资被拖欠

2008年10月至12月,23名民工在泸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由熊某负责的工地干活,前2个月,熊某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后因安全事故,赔偿4万多元,又加上物价上涨,工程出现亏损。熊德友仅有一套供生活之需的房屋,并且还要供养家人以及其两名上中学的孩子,根本无能力从家里拿出资金来弥补亏损,支付民工工资,导致拖欠民工工资达11万余元。

建司推责,民工维权遇法律尴尬

23名民工到找工头拿不到工资,工程结束,找不到工头,他们知道,找到工头,也拿不到工资。在万般无赖下,他们走上了依法维权的道路。他们到泸州市龙马潭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仲裁庭裁决作出后,建司不服,提起诉讼,辩说与已无关,支付民工工资的责任只在熊某。建司与熊某签订有工程承揽合同,熊某按要求完成工作,建司已按合同与熊某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其中包含工资,熊某承担工程盈亏的风险。建司与熊某雇请的民工无合同关系,若建司未支付工程款,23名民工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建司支付工资。但现建司已支付该工程款,不能重复支付。一审判决熊某支付23名民工工资,他们未提起上诉。23名民工疑惑不解,明明是为公司干活,拿不到工资,公司却没有一点责任,从法律上得不到支持,难道工资讨不回来了。

违法分包,建司难逃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生效后,23名民工仍是想不通,他们多方咨询后,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抗诉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该案,中院认为,根据建司与熊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内容可以看出,建司是将其承建的主体工程承包给熊某承建,实质是建司建设项目分包给熊某建设。而熊德友确实不具备建设工程承揽主体资格,也不具备建设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劳动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建司应当对熊某拖欠熊执桦等23名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熊某支付23名民工工资,建司承担连带责任。

优先执行,司法为民暖民心

法院收到23名民工申请执行的申请后,立即受理,及时将案件移送到执行法官手里,法官立即开始执行,迅速对公司的账户进行了查询,并划拨其银行存款,让民工在年前拿到了工资,消除他们四年的烦恼。

民工的工资拿到了,但带给23名民工的家庭痛苦是无法估量的,工资是用来养家糊口的,是生活的来源,他们中有的是夫妻俩,有的是父子俩,有的是亲戚,有的是朋友,自家人、亲戚朋友的工资都拿不到,他们的整个家庭的经济都陷入困境,有一名民工因腰椎盘突出,在妻子的搀扶下来领款,他近段时间已不能工作,以前的工资拿不到,哪里有钱治病,哪里有钱生活。所以,全社会都应该关注人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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