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是不是给老赖逃避债务的可趁之机?
因扩大了债务人报告财产的范围,个人破产制度不但不会给老赖逃避债务的可趁之机,反而有利于债权人执行回款,平均受偿。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罗洪)近日,龙马潭法院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自贸营商环境,根据《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借鉴先发经验,特制定《个人破产和解实施办法(试行)》。
亮点一:债权人对各法院处置债务人财产信息掌握不对称,受偿机会不均等,实施个人破产,公告破产信息,增加债权人平均受偿机会。
第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个人破产和解申请的,可以同时指定管理人,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个人破产和解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亮点二:和解方案需双四分之三通过,增加了代表性,保护了更多债权人权利。
第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有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三以上的债权人通过。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亮点三:明确债务人无效处置财产范围。
第二十二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典型案例:
颜某某等人因与陈某某劳务纠纷先后诉至龙马潭法院,经审理龙马潭法院裁决陈某某承担劳务款支付责任。
在颜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陈某某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登记、证券等,陈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对陈某某展开传统调查后发现陈某某经营的制衣作坊经营不善,亏损巨大,无法继续经营,同时了解到还有数十笔欠款未支付。陈某某向执行法官表达,想了结当前债务,重新开始。
龙马潭法院依申请启动个人破产和解,通知已知其他债权人。经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个人破产和解方案:陈某某按照债权的60%偿还各债权人,将陈某某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其限制消费,并屏蔽其案件信息。通过个人破产和解让陈某某从以前经营不善的僵局中“释放”出来,修复了信用,获得了“新生”。
个人破产和解是为了给那些诚实而不幸、渴望被拯救的债务人一个正当的债务豁免途径,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激发经济活力和创业热情,优化自贸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