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姜朝勇)4月22日上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明犯洗钱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明犯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与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
该案是龙马潭区首例洗钱罪案件,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中,泸州市首例涉黑犯罪相关联的洗钱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份,李某明在明知其子李某超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仍接受李某超请托,协助将“套路贷”违法所得转换为股票。期间,被告人李某明以冷某的身份信息分别办理手机卡、银行卡、股票账户,并进行绑定。后李某超通过多次银行转款或者将现金交由被告人李某明存入冷某的银行卡,累计达300余万。被告人李某明再陆续将该账户内的资金转入上述股票账户,进行炒股直至案发。李某明在案发后,授意冷某对抗公安机关调查,谎称该股票资金系本人合法收入。
另查明,2020年12月底,区法院对李某超等47人“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超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明明知李某超的资金是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其将巨额资金转换为有价证券股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损害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关联,助长黑社会、毒品、走私、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