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马潭区检察院与区纪检监察机关会签《关于建立民事检察工作配合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2021-08-11 17:56:0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为期两年的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于2021年6月结束。为将专项活动中积累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效落地落实,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和检察监督工作开展,增强检察监督刚性,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与区纪检监察机关会签《关于建立民事检察工作配合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为各自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开展提供制度保证。

该《意见》要求区纪检监察机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相互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日常工作衔接,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该《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中发现党员或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关系网”、“保护伞”线索的;发现党员或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区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党员或公职人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审判机关在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的情形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该《意见》规定区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涉及由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线索,可以商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区检察院办理符合移送监察委管辖的案件,可以商请区监察委派员介入,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该《意见》规定区检察院在履行民事检察职责中发现存在拒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拒不签收检察建议等法律文书,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回复、不接受监督、不落实检察建议的情形,可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或者共同办理。

该《意见》还要求检察机关与区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办理案件中工作衔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出现的分歧协调解决,完善工作协作配合的对策措施。

该《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保障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线索移送和办理工作中的有效衔接和配合,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检察监督职能,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共同服务龙马潭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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