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马潭区法院:高效审结涉军案 军人致谢送锦旗

2021-10-22 11:32:4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马均 朱锡全)10月19日上午,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人伍某把一面印有“公正司法先锋,涉军维权楷模”的锦旗送到龙马潭区法院合议庭成员朱锡全法官手中,对法官的“温暖”判决表达着自己的感激之情。

事发时伍某就职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系空军少校军衔。2017年2月8日上午,钟某驾驶渝C7×小客车与李某驾驶并搭乘伍某的贵BN×小客车相撞,造成伍某等人受伤,车辆受损失的交通事故。2018年2月7日,伍某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住院治疗后出院医嘱载明:建议飞行不合格。经鉴定伍某右眼球视力障碍评定为十级,后被迫停飞。从2017年4月起伍某的飞行任务费被停发。2020年,伍某诉至我院要求钟某、保险公司等赔偿损失。

合议庭立即进行涉军维权案件登记,开通涉军维权“绿色通道”。合议庭对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无争议,但残疾赔偿金标准产生分歧。从“你保卫国家,我保护你,决不让军人流血流汗再流泪”的角度出发,认定原告伍某的残疾赔偿金虽系十级伤残,但受损眼部已对飞行职业造成重大影响,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出相应调整”。该条第一款采取定型化赔偿,以客观方式计算,但第二款兼顾主观损害的填补和个别正义的实现,对确有斟酌必要的特殊情形以客观方式结合主观方式计算,该主观方式计算即应当考虑被侵权人的职业特性,以确保损害的填补和个别正义的实现。该款采用的非定型化赔偿方式,兼顾了主观损害的填补和个别正义的实现,故两级法院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时,着重考虑被侵权人的职业特性,同时亦从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伍某系空军,国家为培养一名合格的空军飞行员,付出了巨大成本,伍某也为自身的成长付出了异常的艰辛,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致其眼睛受损,断送了伍某的整个职业生涯,再也不能翱翔蓝天,如果残疾赔偿金恪守固定化的赔偿模式,就真的会让军人流血又流泪。为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故伍某受损部分对职业造成的重大影响及实际收入的减少情况,确定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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