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文雯)当前,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在执行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就可以顺利地按法律程序拿回案款,而当人民法院穷尽了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执行到位时,部分当事人则将其归咎为人民法院“执行不力”。当事人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未能正确的区分“执行不力”与“执行不能”。
正确区分“执行不力”与“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指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力是指执行人员未尽到应尽职责,属消极执行,归于执行人员的主观原因。
那什么是“执行不能”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孙某某与四川某建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法官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四川某建筑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股权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四川某建筑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启动了传统查控,到该公司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发现某建筑公司已倒闭,且无具体办公场所。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案例中,执行法官通过全面查控、多方走访调查,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客观上无法执行,这就属于“执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