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吴丽)近年来,“执行难”问题成为困扰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但“执行不能”≠“执行难”,执行不能是指法院穷尽了一切手段后,案件仍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另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债务,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三无状态”。上述情况是执行工作存在客观困难,并不是执行不力。
在此,龙马潭区法院通过这则案例,让大家了解和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2013年9月,古某某向冉某某借款60万元,杨某某、张某某二人为担保人,并约定利息。龙马潭法院于2017年5月作出民事调解书,但古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未按期支付,冉某某于2018年3月向龙马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古某某下落不明。经过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信息、证券进行查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64000元外,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5月,申请执行人冉某某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古某某的下落进行悬赏,并购买了悬赏保险。2021年7月,群众举报称古某某在龙马潭区某建筑工地上班,执行法官带领法警前往将其抓获到案。古某某报告称其2014年在安宁街道投资修建了一栋综合楼但已烂尾,烂尾楼处置组正在推动后续修建工作,可能剩余一间门市归其所有。被执行人古某某与冉某某协商,若可以用门市抵偿借款,按照1万元的单价抵偿,面积约为48平方米,并在半年之内办理过户手续。但后因处理综合楼消防事宜而无剩余门市,导致双方和解协议不能履行。
本案中,法院经过各种调查措施,均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悬赏后虽达成了执行和解,但最终也未兑现,是典型的执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