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王琳娜) 近日,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掰手腕”引发的纠纷。
原告郭某、被告邹某在同一个健身房训练。某天,俩好友在案外人李某提议下,进行掰手腕的“较力游戏”。邹郭二人在比试过程中,郭某听到右手臂“咔嚓”一声响,随后产生剧烈痛感,双方立即停止,在场围观人员随即将郭某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郭某右肱骨骨干骨折,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数万元。事后,郭某向邹某索偿未果,遂诉至龙马潭区法院。
法院认为,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本案中,郭某邹某属于自愿竞技,且无证据表明他人存在故意伤害或重大过错,故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自己承担骨折及其引起的相应损失。邹某表示,两人在健身房也是多年好友,自愿对郭某进行部分补偿。
什么是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又称自愿承担危险,即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1、参与的活动须是文体活动。主要包括:对抗性竞赛活动、冒险类活动、文化娱乐活动等。
2、受害人须明知文体活动具有某种风险仍自愿参加。
3、文体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该风险应当是活动所固有的、内在的风险。受害人在知情且自愿情况下参与此种风险,所承受的损害后果应当是这种固有的风险现实化的结果。
4、其他参与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