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泸县一男子指使7名青少年贩卖毒品获重刑

2013-02-02 11:17:00来源:四川在线泸州频道编辑:马湖蓉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张 越)泸县人民法院1日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严某在2012年6、7月间指使7名年龄在16岁至26岁不等的青少年人员帮助其进行零包贩卖毒品活动,被判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余7名青少年胡某、卢某、沈某、赵某、黄某、杨某、周某均以犯贩卖毒品罪获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的刑罚。

  经法院审理的事实,2012年6月至7月13日期间,被告人严某在泸县福集镇某小区租住房内长期从事零包贩毒活动,并多次向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和吸毒工具,同时指使被告人胡某、卢某、沈某等人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麻古丸和冰毒,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2012年6月至7月期间,严某非法向多人多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主要成分的毒品麻古丸39颗、冰毒21小包及被抓捕时查获的5.20克毒品,胡某非法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麻古丸22颗、冰毒13小包,卢某非法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麻古丸2颗、冰毒2小包,沈某非法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麻古丸7颗、冰毒2小包,赵某非法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麻古丸16颗、冰毒7小包,黄某非法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麻古丸2颗、冰毒2小包,杨某非法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麻古丸14颗、冰毒6小包,周某非法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麻古丸2颗、冰毒2小包。经尿检,被告人严某、胡某、卢某、沈某、赵某、黄某均系吸毒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某、胡某、卢某、沈某、赵某、黄某、杨某、周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均触犯刑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严某系以贩养吸,对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也应计入贩卖数量,但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严某非法向多人多次贩毒,情节严重,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对其余七名被告人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裁量刑罚。被告人严某纠集多人参与贩毒,并指使他人送毒品出去交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罪责;被告人胡某、卢某、沈某、赵某、黄某在严某的安排下仅负责毒品的具体交易,杨某按严某要求分发毒品,周某介绍了两次贩毒交易,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胡某、卢某、沈某、赵某、黄某、杨某、周某到案后均作了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对上述人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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