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陈明金)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后)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泸县法院在去年已开始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基础上,全面封存该院自建国以来的属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范围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353人次,为未成年犯的复学、就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扫清了障碍。
凡是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律封存。该院严格依照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的规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律予以封存。
凡是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主动封存。该院认真履行修订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动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职责,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依职权主动启动,而非依申请启动。凡是属于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管当事人是否申请,均依职权主动予以封存。
凡是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全面封存。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的规定,组织该院刑庭及法警队干警十余名,耗时十余天,认真清查该院建建国以来所审结的所有刑事案件10000余件,对其中依法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全面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