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 泸县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2017-11-17 11:03:4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正元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谢蓉)法谚有云:“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离开了证据,案件和所谓的“事实”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近日,泸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原告杨某和被告王某系夫妻,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因王某及其父母急于办理结婚,双方仅见面4、5次后便领了结婚证。婚后,双方一起外出务工,并先后生下两个儿子。由于草率结婚,互相了解不够,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常为琐事吵闹。后王某做生意不顺利,脾气愈加暴躁,甚至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杨某认为夫妻生活无以为继,遂向王某提出离婚。王某不同意离婚,当场写下书面保证书,承认错误并做出好好过生活的承诺,但过后王某的性格和脾气并无改善。从2013年初起至今,杨某带着两个孩子在广州务工,王某独自在贵州务工,双方分居生活已有5年,期间王某对杨某及其家人不闻不问,对孩子不理不管。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但杨某对以上诉称内容,仅提交了结婚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页复印件在案佐证,并未提供其他证据。王某未进行书面答辩,也未参加庭审。

泸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判断是否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又因王某经法院传票传唤限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法官指出:虽愿意相信杨某陈述的的确是事实,但必须理性地综合证据依法判决。在离婚纠纷中,夫妻感情破裂与否,需由原告方提供“无情的证据”来证明。证据不足,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口中的客观事实,与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之间相差甚远。杨某最后也明白了下次再起诉至法院,一定要搜集足够的证据,避免“口说无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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