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拒绝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拘传扣押促履行

2018-09-07 16:56:5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阮长安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郭红)9月5日,泸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太伏一被执行人住房进行强行开锁搜查后,立即赶往兆雅,就李某与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进行执行。

唐某以劳务大清包的方式承包了某工程项目,2015年3月,阮某将李某引荐给唐某,拟从唐某处分包木工劳务,2015年4月,李某带领工人到工程所在地进行了平场施工,短期施工几天后停工。

2015年6月,李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账3万元,但工程在2015年4月停工后,至今未开工,李某遂诉至泸县人民法院,要求唐某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

泸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判决唐某返还李某不当得利3万元。判决生效后,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唐某名下有汽车,多次电话联系唐某,但唐某均拒不履行。

来到兆雅镇,在申请执行人的带领下,执行干警顺利找到了停靠在街道上唐某的轿车,便立即将警车停靠唐某轿车旁防止意外。随后,执行干警找到唐某,向唐某说明情况后,将唐某拘传至泸县人民法院并将其轿车扣押至泸县人民法院。

来到泸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再次对唐某进行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唐某如若继续拒不履行义务将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在司法惩戒的威慑下,同时考虑到种种利害关系,唐某态度有所转变,转款3万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唐某不当得利3万元,损害了李某合法利益本应及时返还,却在闹上法庭,法院判决之后依旧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其名下有汽车,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依旧采取不配合、不履行的态度,最后在拘传、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下才履行法定义务,性质恶劣,承办法官依法对其罚款5000元,唐某表示接受并当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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