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轨”后起诉离婚 泸县法院判决:不准离

2019-03-25 18:04:3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刘静) 夫妻一方“出轨”,并诉至法院称因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但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泸县法院应如何裁判呢?泸县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此类离婚案件。

原告胡某(男)与被告杨某(女)均是再婚,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互相猜疑,于2016年分居。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与案外人非婚生育一子。2018年3月20日,原告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泸县法院请求判决离婚。2018年4月17日,杨某以胡某犯重婚罪向泸县法院提起控诉,后于2018年4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胡某的刑事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承认自己“出轨”并与案外人非婚生育一子的事实,但并不认为自己存在过错,而是坚称因为自己公司经营不善后与杨某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矛盾,又因在怀疑杨某与第三者存在暧昧后双方发生争吵,系被杨某赶出家门。同时认为自己“出轨”的行为正好证明了双方之间确已感情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杨某辩称双方分居系原告疑心重,无端怀疑其出轨,原告擅自搬离的双方共同居所。对于原告长期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与第三者共同非婚生育一子,该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但是只要原告悬崖勒马,完全可能修复良好的夫妻关系,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因公司经营、相互猜疑等导致夫妻闹矛盾从而分居生活,被告并非婚姻过错方且愿意原谅原告,对原告提起重婚罪的控诉后自愿撤诉,愿意给原告改过的机会。故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夫妻感情是相互的,一方“出轨”并不一定导致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给了夫妻双方一次挽回家庭的机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理解、沟通是可以搞好夫妻关系的。但“强扭的瓜不甜”,如果努力挽回无果,还得适时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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