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站”乘客抓扯司机头发要求停车 泸县法院判三年六个月

2020-06-18 16:41:3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舒敏 沈西 泸州观察 陈向前) 近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查,2019年8月1日1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从泸县太伏镇农贸市场乘坐颜某驾驶的客车回家,当客车行驶至大山村四组“石桥子”附近处,王某因坐过站和车费问题与客车售票员发生口角,要求驾驶员停车未果。王某突然上前抓住颜某的衣服和头发,将颜某往座位后方拉扯,致使行驶中的客车偏离车道,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越野车发生碰撞。案发时,客车上载有20多名乘客,事故中无人受伤。事发后,颜某立即报警,将王某锁在客车内,直至民警到达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客车行驶中,强行拉拽司机的头发,严重干扰司机的正常驾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查证,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颜某锁住车门并报警,所有乘客均未下车,随后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王某带回派出所调查。故不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抓扯司机,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事发时该公交车行驶于桥梁路段,车上除被告人王某外,尚承载乘客20余名,应对其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泸县法院遂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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