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法院把庭审搬到家门口 护佑少年助成长

2021-09-02 09:41:2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刘静)“谢谢法官阿姨……”近日,泸县人民法院云锦法庭法官考虑到被告唐某因多年前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致下肢瘫痪出行不便的情况,便把庭审搬到了唐某位于泸县百和镇兴隆嘴村的家中。

家门口的庭审

今年1月17日,陈某(女)与唐某(男)经泸县法院调解离婚,确认婚生女儿和儿子均由唐某抚养,陈某按7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孩子们的教育费和医疗费一人一半。离婚后,陈某曾以唐某阻碍其探视子女为由拒不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唐某遂向泸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陈某便以唐某拒绝其探视孩子,且唐某无固定收入、身体残疾、生活困难,而陈某尚未再婚、事业稳定、收入固定为由,诉至泸县法院请求变更两名子女的抚养关系。

在唐某的院坝里,法官首先听取了孩子们的意见,之后分别征询唐某和陈某的想法和意见。通过了解得知,唐某坚决抗拒变更抚养关系,但孩子们均愿意跟随母亲生活,且孩子准备换读的学校和居住的环境都更有利于他们的学习和成长,陈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且自愿承担孩子的所有抚养费用。

考虑变更抚养关系涉及更多的是情和理,需要更多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引导当事人,法官并未采取开庭审理的做法一判了之,而是从保障孩子身心健康、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出发,采取与孩子父母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展开调解工作,并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孩子的奶奶,就当事人提出的探视权、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成长环境等息息相关的问题,进行耐心的释法明理。经过法官两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两个孩子均变更为陈某抚养,圆满化解了这一纠纷。

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力的保障,但当婚姻出现裂缝无法修复时,应当把对子女的伤害最小化,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方面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图片来源: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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