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伍月) 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判决,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21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涂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正在销售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从二人处订购伪劣卷烟。林、张二人根据涂某某订货需求从上家购进伪劣卷烟再加价销售,后由涂某某转售给30余家小卖部,最终卖至广大村民。
2023年涂某某被抓获时在其乘坐的越野车内搜出卷烟375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58750元)。2023年10月,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二人为谋取利益,非法销售伪劣卷烟金额达350055元。
据了解,我国对烟草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严格的专卖管理制度,销售伪劣卷烟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违法犯罪行为。泸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