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代红 陈柯) 因不满五叔的死亡赔偿金被三叔和四姑自行分割,侄子、侄女将两位长辈告上了法庭。那么他们是否有权利参与分割叔叔的死亡赔偿金呢?近日,该案经泸县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判决,四人均分死亡赔偿金。
事情发生于2022年8月6日,张某瑞在外务工时因意外事故死亡。劳务公司与其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书,一次性赔偿张某瑞的法定继承人及家属960000元。
张某瑞的亲属共同为其操办完丧事后,在如何分割剩余的赔偿款问题上产生了矛盾。因受害者张某瑞无配偶、子女,父母、大哥、二哥均已去世,故其健在的三哥张某礼和四姐张某旗自行将赔偿款进行了分割。侄子张某书(大哥独子)和侄女张某珍(二哥独女)认为,他们有权代位继承这部分赔偿款。由于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两人将张某礼和张某旗诉至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两人与受害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亲密程度较其他近亲属更为紧密,且存在积极参与和赔偿义务人的协调、操办丧事等情况,付出一定扶助义务。其诉讼请求仅要求均分剩余的死亡赔偿金款项,该行为系其二人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故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将案涉死亡赔偿金均分。宣判后,张某礼和张某旗两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死亡赔偿款不是遗产,而是对死者的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得到的补偿。
在分配时,首先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顺序进行合理分配。分配该笔款项时,可以比照公民死亡后遗产的分配方法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同时还可以兼顾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在死者近亲属间适当调整分配比例。
当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则在配偶、父母和子女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作为权利人进行分配。本案中,因张某瑞的大哥、二哥均先于张某瑞死亡,故可由大哥、二哥的子女张某书、张某珍代为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