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覃丹丹)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在劳动者熊某已获得交通事故损失赔偿的情况下,其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获法院支持。
事情发生于2020年5月,熊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同年12月,熊某在工作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熊某交通事故损失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赔偿款已支付完毕。之后,熊某所受伤害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至法院,熊某主张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
该案诉至法院后,被告公司辩称,熊某所受伤害为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与公司无关。且原告熊某已向第三人主张了人身损害赔偿,不应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责任,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的保护范围不同。熊某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责任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熊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已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泸县某公司未为王某购买工伤保险,遂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决泸县某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80,840元。
法官说法: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侵权和工伤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法律关系。本案确认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中应当适用“双赔原则”,即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责任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者免除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既可以促使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分散风险,也可以防止侵权人以工伤保险赔偿为由逃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