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泸州市全面推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地生根

2018-11-26 10:32:0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以下简称《中央规定》)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以下简称《四川细则》),泸州市印发了《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泸委办发〔2018〕15号,以下简称《泸州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泸州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央规定》,并于4月8日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实施。《中央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党内法规,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化、制度化,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规定》的出台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固化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中央规定》的出台紧紧抓住属地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这一关健环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中央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各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要抓什么、怎么抓,既是一份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也是工作要求和工作指南。8月8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细则》。

《中央规定》和《四川细则》印发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指示批示,分管市领导及时安排部署,要求高度重视《中央规定》和《四川细则》的重要性,要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研究具体贯彻措施。随后,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办)牵头起草了《泸州办法》。

11月2日,市委书记刘强主持召开市委八届61次常委会议审议《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11月2日,市委书记刘强主持召开市委八届61次常委会议审议《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泸州办法》同《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泸委发〔2017〕5号)、《泸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泸委办发〔2014〕26号)等我市既有安全生产文件规定相比,既一脉相承,又有所侧重,互为补充。

10月31日,市委副书记、代理市长杨林兴主持召开市政府八届51次常务会议审议《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10月31日,市委副书记、代理市长杨林兴主持召开市政府八届51次常务会议审议《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泸州办法》将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细化到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个人,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推动泸州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为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提供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泸州办法》的主要内容

《泸州办法》的框架结构、主要内容与《中央规定》和《四川细则》保持总体一致。一是遵照《中央规定》和《四川细则》的核心内涵,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府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其他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没有大的细化;二是保留泸州好做法、好经验,例如保留了“区县由常务副区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部门由排名第一的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做法;三是在对园区、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四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市属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用应当听取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作出明确规定。

(一)从内容框架来看

《泸州办法》共6章、29条(其中沿用《中央规定》和《四川细则》12条,结合泸州市实际细化10条、创新2条,将我市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固化下来的有5条),包括总则、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泸州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实现途径等。要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任副主任。

需特别说明的是,《泸州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泸州办法》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市政府由担任市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县(区)政府由常务副县(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1名政府副职领导干部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园区、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由排名第一的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中: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有6项职责,重点是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职责清单,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把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各个环节。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有6项职责,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在政府有关部门三定方案中要明确安全生产职责,领导本地区安委会统筹、协调、督导、推动、加强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有6项职责,主要是抓组织落实、抓协助统筹、抓日常防治工作、抓应急处理和抓基础保障。

●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联系)领域、分管(联系)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支持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有6项职责,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要把安全生产落实到行动中。

●与此同时,还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三个必须”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考核考察。加强考核考察是促使责任制落实的有效措施。《泸州办法》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定了巡查、考核、公开“三项制度”(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建立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建立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实行“三个纳入”(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纳入相关考核内容、纳入干部考察内容),督促职责的落实。

第四章,表彰奖励。明确表彰奖励有利于调动领导干部重视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泸州办法》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两种奖励方式,一是每年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查处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组织参加抢险救援、推动安全生产理论和科技创新应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二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章,责任追究。明确责任追究情形、方式有利于领导干部通过认真履职尽责,避免受到责任追究。《泸州办法》明确了实施问责的五种情形(履职不到位的;阻挠、干涉执法或事故调查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其他的)和八种方式(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明确对履职不到位和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即安全生产“终身追责”。与此同时,《泸州办法》还按照尽职免责的原则,明确了从轻、减轻追责和不予追责的相关条款,消除一些真抓实干领导干部的后顾之忧。

第六章,附则。主要提出各县(区)党委、政府制定具体规定或实施方案。

(二)从建立的制度体系来看

《泸州办法》主要包括10项制度:

▲第一项是督查督办制度。明确规定,要把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督办的内容,一并检查督办。

▲第二项是巡查工作制度。上级党委、政府要对下级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要进行巡查,巡查的结果要作为班子考核、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项是责任考核制度。明确要求把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与干部的晋升、评优挂钩。

▲第四项是干部考察制度。对拟任干部的人选,对评优、评奖的候选人,在考察过程当中都要考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考察不合格的不能提拔重用,也不能评先树优。

▲第五项是考核公开制度。明确规定,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情况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把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置于社会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六项是表彰奖励制度。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领导干部,而且作出贡献的领导干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过程当中评为优秀的领导干部,可以记功、嘉奖,形成激励机制。

▲第七项是责任追究制度。没有认真履职尽责的干部,规定列出了五种情形,只要存在之一的,就要给予责任的追究。怎么追究?——组织手段、党纪政纪处分,组织手段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必要的可以采取党纪政纪的处分。

▲第八项是“一票否决”制度。只要是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或者对发生的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无论是晋升、提职、评优,都要“一票否决”。

▲第九项是尽职免责制度。只要认真履行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即使发生了事故,也不承担领导责任。尽职免责,尽管呼吁了多年,而且中央32号文件里面也列出了这条规定,但是,具体执行起来,还有个过程,还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措施来保障。

▲第十项是终生追责制度。只要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或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不论是否已经转岗、已经提拔、已经退休,都要继续追究责任,终生追责。

三、贯彻落实《泸州办法》的建议

(一)要认真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泸州办法》作为加强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件大事,通过组织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辅导讲座、干部轮训等多种方式,层层传达,深入学习领会,全面把握《泸州办法》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履行职责。

(二)要抓紧制定有关制度措施。县区要及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或具体规定,部门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制度、措施或方案,完善巡查考核、奖惩约谈等配套制度,优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式方法,将《泸州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督导检查、考核考察内容,推进《泸州办法》的落地见效,真正把党内第一部安全生产法规落地生根。

(三)要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要准确抓住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层层压实党政、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四个责任”。特别是要抓住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些“重要多数”,切实打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四)要强化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治理。要以问题为导向,以狠抓《泸州办法》落实为抓手,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核心,针对一些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抓好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彻底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防范事故发生,坚决守住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中安全生产这个基本盘基本面。

(五)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对照《泸州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狠抓措施落实,扎实推进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全力保持全市安全生产稳定向好的态势,为泸州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解读人:黄浪(安全工程博士)

来源:泸州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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