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出台工作措施 护航泸州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2018-12-10 11:50:2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肖婷 记者 郭慧琳) 12月5日,市纪委监委在全省率先出台《泸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措施》(以下简称《工作措施》),要求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工作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为泸州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据了解,《工作措施》立足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从“积极推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激励党员干部主动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三个方面,细化明确了10项具体措施,包括着力保障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发展民营经济决策部署落地落实,集中整治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查处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违纪违法问题,推动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与民营企业的联系沟通,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执行容错纠错机制,开展失实澄清保护,为泸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一本具体的“行动指南”。

据悉,《工作措施》要求,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践行“两个维护”落实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际行动上,将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的6个方面重要要求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发挥纪律保障作用,着力推动有关部署要求和政策支持精准落地。

《工作措施》特别明确了与民营企业直接相关的具体事项,如要求认真办好“阳光问廉”,增加民营企业关心的题材和内容,针对其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媒体曝光、现场质询、现场回答、现场承诺;邀请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员工担任“阳光问廉”评议团监督员,增强民营企业参与度,扩大“阳光问廉”在全市民营企业家群体中的知晓度影响力。定期不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听取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监督建议;建立健全特约监察员制度,依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工作办法和程序,邀请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员工担任特约监察员,增进纪、企双方的良性互动等等。

《工作措施》还强调,为激励党员干部主动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市纪委监委将细化落实《泸州市检举(控告)失实澄清保护制度暂行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认真开展核查,证明反映问题不实的予以澄清,旗帜鲜明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撑腰鼓劲、消除负面影响,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保护干部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我们形成了很多积极稳妥、灵活有效的澄清方式,比如当面告知、书面通知、会议通报、公开通报等。”据市纪委监委信访室相关人员介绍,下一步市纪委监委还将继续细化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和规定,“目前,通过公开通报的方式澄清失实举报,我们走在全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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